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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鲁木齐市第十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
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-11-30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66         返回列表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分享到:

 新疆网讯(记者 贾梦妍)从2017年7月1日起,乌鲁木齐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,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提高40元,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月410元提高到每月450元,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月240元提高到每月280元。乌鲁木齐市将有2.27万城乡低保对象受益。

  10月31日,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,这是我市连续8年先后第10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。

  今年乌鲁木齐市共投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2.3亿元,其中投入城乡低保资金1.2亿元。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,将进一步改善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。

  同时,我市还对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、未成年人,一、二级重度残疾人、重病患者四类人员在领取全额低保金基础上增发分类施保金。即城市四类人员: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月87元;重度残疾人每月77元;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每月52元。农村四类人员: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月50元;重度残疾人每月45元;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每月32元。城市分类施保人员最高每人每月可领取537元低保金,农村分类施保人员最高每人每月可领取330元。

 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人说,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应保尽保、动态管理原则,严格落实低保政策,稳步推进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,全面建立由民政、公安、工商、税务、房产、公积金等部门组成的信息共享平台,确保精准识别、精准救助,实现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、保障范围的全覆盖,为全市城乡困难群众构建起一道安全保障网。